CySEC明确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转移客户资金规定
2014-12-14 23:56:05 来源: 作者: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发布了一份由委员会主席Demetra Kalogirou签署的通告,公开明确了通过支付交易清算(结算)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商业账户维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申,除了要确保所有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在持有客户资金的过程中都能够尽力保护客户利益,塞浦路斯投资公司还必须出台适当的组织安排,降低因滥用、欺诈、管理不当、记录保留不充分或存在疏忽而导致客户资金损失或减少的风险。
在公司维护清算(结算)支付交易商业账户方面,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塞浦路斯投资公司通过客户支付交易清算(结算)支付服务提供商负责维护商业账户。
塞浦路斯投资公司的商业账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于其关联人或第三人以及其他个人的客户的支付交易的清算(结算),因为这不符合提及的法律规定。商业账户只可由塞浦路斯投资公司使用。
如果塞浦路斯投资公司的商业账户未用于客户而是用于其他个人,或者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将其用于其他用途而不是客户支付交易清算(结算),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客户的资金将会因为未与其他个人资金隔离失去保护,或者面临损失或减少的风险。
另外,据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称,此类行为不符合预防和抑制洗钱行为法案 [L188 (I)/2007] 60 和61条以及2012欧盟指令DI144-2007-08,因为相关塞浦路斯投资公司未对所有使用其商业账户的人采取相关识别程序和尽职调查措施。
另外,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称,此类行为还违反了2012欧盟指令DI144-2007-08的8(1)段落,因为相关塞浦路斯投资公司未与所有使用其商业账户的个人就服务提供达成协议。
所有塞浦路斯投资公司都必须确保客户资金在支付交易清算(结算)后,应立即转移到该塞浦路斯投资公司代表客户持有的客户银行账户。
关于塞浦路斯公司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所有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必须充分使用所有技术,保持最高程度的谨慎和勤勉态度,对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选择、指定和定期检查,从而维护其商业账户。
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只有在通过受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完全监管(许可)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维护商业账户才能被认定为采取了所有可能措施,出台了适当的组织安排来保护客户资金,其中第三国要实施与欧盟等效的安排,特别是与欧盟指令 2005/06/EC1和2007/64/EC2等效的安排。
对于投资者全面信息和透明度目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合作的支付提供商名单以及对其监管的监管当局(国家)。
资本充足率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自有资金)时,包括资本资本充足率和大额风险,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必须遵守欧盟指令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所有规定,以及欧洲条例575/2013关于他们通过支付提供商持有资金余额方面的规定,例如信用风险、大额风险方面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条例575/2013中4(3)条款的定义,支付提供商不属于“机构”。2005年10月26日,欧洲会议和委员会指令2005/60/EC发布,防止以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为目的使用金融系统。
2007年11月13日欧洲会议和委员会指令2007/64/EC是关于境内市场的支付服务。委员会认为,客户资金保护非常重要,因此所有塞浦路斯投资公司都必须完全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塞浦路斯投资公司不遵守上述规定,他们必须在塞浦路斯发布此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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